如果證件材料齊全,符合以下條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一、結婚登記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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