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犯法的。男女雙方在結婚時需要送彩禮,這是從古時間流傳下來的婚禮習俗,一般都是男方給女方家里送彩禮,具體從多少國家并沒有規定要求,大家可以結合資金條件來決定。根據婚姻自由的原則,男方有給不給彩禮的權利,女方也有不跟男方結婚的自由。彩禮只要符合自愿和適度的原則,都是不違法的。
一、結婚聘禮錢必須給嗎?
1、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
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給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雙方結婚的訂婚禮物。
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
但法律并未明文規定結婚一定要給彩禮,這只是一種婚嫁風俗,可以給也可以不給。
因此,男女登記結婚,并不是一定要給彩禮的。
2、訂婚禮金,這個根據地方習俗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訂婚禮金是屬于彩禮當中的一部分,可在訂婚是部分給,結婚再給等形式;也有訂婚時給禮金后,結婚時就不需要再給彩禮錢了。
3、訂婚禮金據說是給女方的,女方可以自行留著;彩禮錢是給女方父母的,以表達養育之恩。訂婚禮金或者是彩禮錢基本上多用于買家具、家電、衣服等等,也有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二、離婚如果要退還男方家的禮金可以嗎
一般是不予返還的,除非因為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一般為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錢或物。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彩禮錢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錢不屬于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因為彩禮錢是根據中國的傳統婚嫁習俗,男方在結婚前贈送給女方的禮金,屬于男方贈送給女方一定財產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為婚前贈與行為,應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我國當前的司法解釋規定,彩禮錢一旦贈送給女方后,一般男方不能要求女方返還,因為這是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除非是女方當時以欺騙男方結婚為由收取的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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