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主體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間的行為,主體是參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參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決議,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簽訂協議。股權收購是收購公司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的交易行為,主體是收購公司與目標公司股東。2、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實體發生變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喪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續公司。新設合并中,各方都解散,喪失法律人格,新設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收購的效力使目標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化,目標公司本身不發生變化,依然存續。收購方成為目標公司的唯一股東,目標公司作為收購方的全資子公司而存在。3、權利義務的承擔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存續公司和新設公司承擔,公司收購中,目標公司本身未發生變化,并未喪失法律人格,其權利義務由目標公司自身承擔。4、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被并公司作為存續公司、新設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權收購中,收購方既可以收購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進而完全控制目標公司,也可以只收購的目標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實現擁有控制權下的合資經營。5、程序和法律適用也不同。
法律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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