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女兒可以繼承父母家產嗎?
女兒可以繼承父母家產,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女子不論是已經出嫁還是未出嫁,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與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那種出嫁的女兒不能繼承父母遺產的說法只是農村的習俗,并無任何法律依據,當然女兒出嫁后不主張繼承權也是可以的,這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但這并不等于她沒有繼承權。
“繼承權男女平等”這就是說,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不論是兒子或是女兒,女兒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二、繼承權糾紛如何處理?
繼承權糾紛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解決。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在保護出嫁女兒享有平等繼承權的同時,對于繼承方法和遺產分配份額,則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例如,有的出嫁女兒有能力、有條件贍養父母,而很少甚至不盡贍養義務;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別的繼承人分割遺產時也不要求繼承,事隔多年后,又要求繼承。對于這類問題,一般是在承認其有繼承權的基礎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遺產。
女兒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女兒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并不以是否出嫁為條件。女兒不論是否出嫁,都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因為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是依據子女和父母的血緣關系確定的。女兒出嫁后,并不意味著與父母斷絕關系,她們與父母之間仍然有血緣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那種以出嫁為理由,否認女兒繼承權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封建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思想反映,是極端錯誤的,也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
現代社會確實大家的觀念已經轉變了很多,比如說重男輕女的思想已經逐步不存在。但是仍然有一些人認為女兒出嫁之后就不享有繼承權,但實際上在遺產分割這個方面的話,繼承權是男女平等原則,所以嫁出去的女兒依然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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