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聶*林(化名)與白*妹(化名)于1994年結婚,1995年8月生于一女聶*娟(化名)。2004年,聶*林與白*妹因感情不合協議離婚,聶*娟由白*妹撫養,聶*林每年支付聶*娟撫養費5000元。離婚后,聶*林按照離婚協議在每年年初支付聶*娟的撫養費。2013年9月,聶*娟考入某大學。2014年1月,當白*妹要求聶*林按照離婚協議支付聶*娟的撫養費時,聶*林卻認為聶*娟現在已經成年,其已無撫養義務,拒絕再支付聶*娟的撫養費。在多次索要撫養費未果后,聶*娟與2014年3月初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自己現在雖然已經成年,但是仍在上學,沒有經濟收入,要求聶*林按照當初簽訂的離婚協議支付其撫養費。
【分歧】
在本案中,對于聶*林是否還需向聶*娟支付撫養費,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聶*林應當支付聶*娟的撫養費。
聶*娟現在雖然已經成年,但是其剛考入大學,沒有獨立生活,沒有經濟收入,聶*娟主要的任務是完成自己的學業,其生活費、教育費等花費主要還是靠父母幫其承擔。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币虼?,聶*林應當承擔聶*娟必要的撫養費。
第二種觀點認為聶*林無需再支付聶*娟的撫養費。
聶*娟現已經年滿18周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父母處于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無論從生理還是心理角度講,已具備了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雖然在現實生活中,絕大部分在大學學習期間已成年的子女都還是由父母來供養,但是父母的這種付出只是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法律上的義務,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因此,聶*林無需再支付聶*娟的撫養費。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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