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子公司1、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子公司則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權的占有或控制協議。母公司對子公司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尤其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許多公司往往會選擇設立子公司或是成立分公司的方式來擴張自己,那么,這兩種方式有什么好處呢?下面我所將為大家解讀。(一)設立子公司的好處有以下幾點:1、子公司屬于獨立的法人,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于生產經營活動方面;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5、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征預提稅。(二)設立分公司的好處有以下幾點:1、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4、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
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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