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不代表一定能獲得宣告緩刑的處罰,但是司法實踐中只要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在定罪后宣告緩刑的幾率還是比較大。除非被告人不認罪悔罪、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法律規定、重新犯罪、發現有新的犯罪或者被害人一方不予諒解等情形,不排除會判處實刑。
一、拘役與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1、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2、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3、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二、拘役和緩刑主要的區別有以下:
1、緩刑和拘役的執行方式是有區別的。拘役是在看守所執行;緩刑是暫時不執行收監。
2、緩刑和拘役的定義是有區別的。
拘役是短時間的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且進行就近拘禁;緩刑一般是對觸犯刑律,經過法定程序確認后構成犯罪事實、應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人,法院會先行定罪,但暫時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3、兩者適用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僅適用于犯罪性質較為輕微的犯罪人;而緩刑一般適用于被判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死刑兩個刑罰帶之間的,而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慣犯、犯罪組織的首要領導等情況則不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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