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定義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如果房屋被鑒定為危房,是否需要拆除,明確責任是第一步??赡茉斐晌7康呢熑沃黧w有很多,開發商、施工方、設計方,甚至業主的不當使用,如野蠻裝修、改變用途、亂搭亂建等,必須確定責任后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房屋被鑒定為危房后,責任主體應根據危房成因區分情況、責任法定。如危房成因于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違反了《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規范要求,工程招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都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責任主體缺位,而相應的監管主體或相應主管部門已經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責任;若相關主管部門疏于履行相應職責,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在原因明確、責任確定之后,危房的維修、加固卻也面臨著重重考驗。記者調查了解到,我國現行的物業維修基金主要針對的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產生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如屋頂滲漏、外墻剝落、電梯、消防設施等維修。而“危房”特指建筑本身的主體結構出現問題,也就是說,危房所需要解決的主體結構問題應該由終身質保方承擔,維修基金是不能用在危房維修加固上的。
五、從法律角度看,業主和開發商存在房屋買賣的合同關系,如果危房的成因不是業主和他人損害所致,也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話,那么房屋主體結構終身質保責任、危房的維修加固費用也要由開發商來承擔;如果造成危房的原因是設計、施工的問題,開發商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設計單位、施工方索賠。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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