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寫明合伙投資經營項目和范圍。包括投資期限、投資出資額和方式、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事務執行、投資轉讓、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投資可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后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條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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