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危房拆除重建或維修加固的,按以下規定的程序辦理:
1、申報。業主自行向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危房維修加固或拆除重建事項時,需提供相關材料。
2、踏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后,應組織危房治理相關成員部門的工作人員到現場踏勘,調查房屋和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3、公示。擬批準實施的危房治理改造項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現場將房屋鑒定結果、采取的治理方式、治理改造要求等有關情況由所在村進行公示。
4、核準。經公示七日無異議的,申請人可持相關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備案手續。農村零星散戶危房治理改造在業主提供與有資質的承建人簽訂的施工安全管理合同和治理改造承諾書等相關必要材料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即可予以核發危房治理改造備案表。其中,維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在城市規劃區內由鄉鎮(街道)牽頭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或備案;在城市規劃區外由鄉鎮(街道)負責審批或備案。
危房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
1、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補助申請表。
2、民政府部門出具的家庭貧困程度相關證明。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綜上所述,危房需在符合條件后依照相關程序審批后才可以重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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