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一般情況下與財產分割同時作出。但是根據當事人的訴求,也可以只判決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過審查后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雖然離婚和財產分割是同時的,但是一審不一定能當庭宣判。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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