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新土地管理法對于土地征收有什么規定
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對于土地征收的新規定如下:
1、明確征收范圍
本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強調了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進行征收,本條列明五種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留下一條兜底條款。五種具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實施征收的情形為: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2、提高征收補償標準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特別是刪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個規定。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明確強調了征地補償應當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征地補償范圍方面,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情面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和社會保障費用。將農村村民住宅作為單獨一項補償內容能夠充分反映出農民在集體土地上享有的權利。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增加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完善征收程序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還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擬申請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等方面的意見。必要時還要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召開聽證會,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二、土地征收公示后多久拆除
從公示到拆遷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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