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保金比例規定有哪些
工程質量保修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
合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
(一)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
(二)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三)具體的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
質保金的功能
項目工程保修金是指為落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通過竣(交)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出現的缺陷(即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
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5%)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后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后,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
質保金的其他相關規定
1、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預留保證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3、推行銀行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銀行保函、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保證方式,視作與現金保證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4、逾期未返還,發包人應支付違約金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在合同條款中,還要明確約定: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5、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
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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