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可立即起訴財產分割,時效三年。夫妻共同財產應均等分割,個人專用物品歸個人所有,分居兩地的共同財產各自所有,可抵償差額。退還彩禮,入伙財產只能給一方所有,需補償。離婚時需分割或折價處理共同經營無收益的業務。只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包括工資、獎金、知識產權等。
法律分析
離婚后可立即起訴財產分割,并且訴訟時效為三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另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在發現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來說,財產按照以下方式劃分:(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在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訴訟時,只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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