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文字講述了一項審批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定。為了確保項目符合規劃,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需要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各項規劃。此外,如果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限制供地項目目錄》或《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地方人民政府在批準提供建設用地前,需要先取得國土資源部許可,再履行批準手續。
法律分析
一、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需遵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1、規劃必須符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號)的要求。
2、如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則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提供建設用地前,須先取得國土資源部許可,再履行批準手續。
3、如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則在
拓展延伸
建設用地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時,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設用地需要經過審批手續方可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具體而言,按照不同情況,審批手續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于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需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是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的前置條件。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需要充分考慮土地的利用性質、空間布局和保護要求,確保規劃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3.申請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完成后,需向相關部門申請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相關部門將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的內容,對擬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的土地進行審核。
4.審批:對于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的土地,相關部門將依法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方可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并予以公告。
5.簽訂土地收回協議:對于通過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收回協議。土地收回協議應明確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時間、補償標準等相關事項。
6.公告:對于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的土地,相關部門將依法進行公告,告知土地使用權人和周邊利害關系人。
7.實施:在辦理完以上審批手續后,相關部門將依法對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的土地進行處置,如征收、置換等。
總之,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需要遵循嚴格的審批程序。在辦理過程中,各相關部門需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確保審批程序的合法合規性。
結語
用地單位向相關部門咨詢之前,需要先仔細審查該項目是否列入了相關規劃,以確保符合要求。此外,如果該項目列入了《限制供地項目目錄》或《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則需要取得國土資源部許可后才能批準建設用地。最后,用地單位在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前,還需認真閱讀并遵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和《限制供地項目目錄》或《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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