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礦山企業的環保管理重點在于執行好已有的礦山環保法律法規,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礦山應允許其正常生產,勿一刀切關閉礦山。切實降低鐵礦山的開發稅費成本,優化鐵礦資源配置和開發布局,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鐵礦資源的風險勘查。
法律依據:《石料礦產資源開采管理辦法》 第三條 石料河砂系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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