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搶劫出租車,涉嫌搶劫罪,最少會被判三年。
2、搶劫罪一般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一、搶劫罪標準的認定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二、構成擬制搶劫罪的情形是什么
1、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本條中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并不要求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構成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該三類行為之一,均可成為轉化型搶劫的前提。
3、本條中的“當場”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實施盜竊、搶奪或詐騙行為的現場;二是指一離開該現場就被及時發覺而立即追捕,在追捕過程中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亦為“當場”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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