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甲因為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拘留,其家人為甲申請取保候審,當地公安機關要求甲的家人繳納一萬元保證金辦理取保候審,于是甲的家人將錢交給經辦此案件的派出所民警乙,并未出具任何收據。一年過后,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執行機關未做任何處理,甲的家人向派出所咨詢保證金事宜,對方以未收到為由不予退還。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公安機關不退還保證金的行為違法,辦案民警乙收保證金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應當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禁止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法律依據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解決流程
保證金收取對象
1、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為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納保證金。
3、犯罪嫌疑人為單位的,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該單位交納保證金。
保證金的數額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1、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收取500以上的保證金。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3、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保證金的收取
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保證金的退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2、法院作出判決后,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3、被告人或者他們的親屬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4、憑有關法律文書也可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有關法律文書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已經結束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保證金的沒收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
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經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后,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關于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一、辦理取保候審需要交多少費用?
要根據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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