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倒閉應該進行清算,名下車輛也應該進行處置。若公司沒有注銷,依然可以正常年檢年審。
車輛是否通過年審是公安機關的行政職權,法院不能對行政職權進行干預。
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的依據是公安部124號令,其中對法院查封時禁止辦理的業務做了明確規定,即查封期間禁止辦理注冊、變更、轉移、抵押解押、注銷、質押解除質押對年審、臨時號牌、補領牌證等不作禁止。
在現實層面中,如車管所執行法院查封時禁止車輛年審的內容,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會以車輛未年審為由拒賠保險金,對其他無辜交通參與者造成損失,可能引發更大的社會矛盾。
據此,法院在依法查封車輛時不能要求車管所禁止其年審,車管所在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能時也要按章辦理,否則也應負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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