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的決定》 一、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不超過1500元的3 2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過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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