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在日常生活中除了有全日制合同還有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相對于全日制來說時間上會更加的靈活,而且工作的時間也會比較短,同時如果非全日制的員工想要提出辭職的話,只需要隨時通知對方就可以了。
一、勞動口頭合同的法律效力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的規定,口頭勞動合同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秳趧雍贤ā诽貏e設立了非全日制用工一節,由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規定。如下所示: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
條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兼職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1、做兼職,通常以小時計酬,實際上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簽署勞動合同,也能訂立口頭協議。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另外,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2、由此可見,兼職合同也屬于勞動合同。既然是勞動合同,就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做兼職的勞動者,簽署了兼職勞動合同,合同中就會約定勞動崗位和勞動時間,薪酬福利和違約金等重要內容。所以兼職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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