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三)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四)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0;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并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依賴造瘺;
10、肝缺損3/4,并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五)二級丙等醫療事故;
(六)二級丁等醫療事故;
(七)三級甲等醫療事故;
(八)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九)三級丙等醫療事故;
(十)三級丁等醫療事故;
(十二)四級醫療事故。
一、什么是二級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11.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13.膀胱全缺失;
14.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1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17.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
能或裝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0.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21.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22.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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