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效力層級不一樣。實施細則一般由執行或制定該法律的部門制定,并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批準施行,在法律效力層級上屬于法規級別;實施辦法由行政部門對自己部門作出的行政法規,給予具體規定,由該部門發布即可,在法律效力層次上,屬于規范性法律文件。
(2)制定程序上。實施細則在制定程序上要比實施辦法來得嚴格。
(3)實施范圍不同。實施細則在適用范圍上一般普及全國,實施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于行政約束力,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一般只適用某地方。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五條 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制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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