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構成幫信罪需達到“情節嚴重”,包括提供幫助給三個以上對象、支付結算金額20萬以上等。幫信罪的量刑標準包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標準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具體判刑需要考慮具體案情。立案標準如下:
1、根據《刑法》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幫助,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以上;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以上;
(4)違法所得一萬以上;
(5)在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或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到過行政處罰,并再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7)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8)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卡20張以上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3、其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形包括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經銷商,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規定的,以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如果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該內容由 丁旭濤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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