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犯罪團伙首要分子、可能處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雖然搶劫罪的量刑起點為三年,但是如果存在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務、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劫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最終刑罰可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可能具備判處緩刑的條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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