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對方權益,減輕或免除制定者方責任或義務,往往同時也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格式合同。霸王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實際上格式合同一詞是中性的,只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其意義是正面的,會大大提高協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如果不公平、侵犯相對方權益,減輕制定方責任才稱為霸王合同。
因此,如果所謂的霸王合同存在不公平,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情形,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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