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拿著戶口本復印件去或者站辦理臨時身份證。申領步驟:1、申領人帶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進行人像采集和指紋采集。 3、繳納工本費,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并留下聯系電話。 4、在規定的領證時間內,申領人持憑證到派出所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人像采集標準 :證件照片為申領人正面免冠頭像,不著制式服裝,經常戴眼鏡的必須戴眼鏡照相,要保證人像清晰,無明顯畸變。 收費標準 :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丟失和損壞補領,收取證件工本費40元。 發證期限 :派出所受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后,在60日內將新證發至公民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九條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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