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具體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定。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于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后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系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如果補充協議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于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一、簽訂二手房買賣補充協議的注意事項
買賣雙方在進行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通常還會簽訂一個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其中應涉及到以下四點比較關鍵的問題:
(一)公共維修基金的過戶問題
通常來講,買賣雙方的成交價格里已經包含了公共維修基金的款項,但是公共維修基金不能夠隨著房子一起轉移,因此,買賣雙方在簽訂補充協議條款的時候,應該約定好雙方辦理公共維修基金過戶的時間和地點。
(二)遇到一房二賣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為了防止買方陷入人財兩空的境地,購房者可以對購買的房產簽訂預告登記,這樣一來,產權人就不能私下里處理該不動產了。這些如果無法在主合同中體現出來的話,就應該在補充協議中詳細地約定。
(三)按揭無法順利辦理時雙方的責任問題
在買方辦理二手房按揭手續的時候,可能因為買方、房子甚至銀行的原因,而無法順利辦理,因此在簽訂補充協議時,應該明確按揭未能正常辦理時買賣雙方各自的責任問題。
(四)買賣雙方碰到沖突該如何解決
近些年來,買賣雙方因為合同內容不一致,責任不明而導致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明確出現沖突后的具體處理方法。
二、簽合同時怎么注意法律問題
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如何處理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事項。合同中有些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口頭合同是否有效。有效但要注意保留證據,避免糾紛時無法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
3、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不一定成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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