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當作遺產來繼承的有: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財產;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財產;死者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園、魚塘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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