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一共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是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逮捕。拘留是其中一種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被拘留的人一般會羈押在看守所。羈押的目的通常是為了防止毀滅或隱匿證據、串供、逃跑或者再次犯罪。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屬是無法會見的,這個時候就只能委托辯護律師去看守所與被羈押的人員進行會見,了解案件情況,傳達家屬的關心,解答他的法律疑問。
一、拘傳超過48小時會放人嗎
拘傳超過48小時,沒有找到犯罪的證據,不符合拘留的條件是需要放人的,拘傳最多12個小時,且不能連續拘傳變相羈押。拘傳后認為有犯罪嫌疑及有相關證據的,就改為拘留或者逮捕,否則的必須要放人。傳喚是指司法機構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拘傳,是指偵查機構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拘留或者逮捕,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現在超過36個小時了,也應該接到消息了,可能拘留通知書在郵寄的路途中。公安機構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構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交通事故一人死亡刑事拘留多少時間
不一定,要看具體案情和相關證據,先看是否會被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最長15天就出來了;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最長37天,之后一定會有一個結果,要么逮捕,要么放人。如果逮捕,繼續羈押偵查,一般情況六個月左右移送法院接受審判(醉駕案件最快,團伙走私案件最慢),具體情況要問辦案單位。建議盡早委托律師辦理會見,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及時了解案情進展,制定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訴訟方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前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考慮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認真了解整個案件的具體經過以及了解其對公安機關的口供等。律師會見后對犯罪情節做出判斷并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檢察院、法院的話,辯護律師可以去檢察院、法院閱卷,調取偵查機關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做深入研究后擬定好辯護方案,開庭的時候確定好為被告做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緩刑的辯護,維護被告人的最大權益,爭取最好的判決結果,具體判多久是沒有死規定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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