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變更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雙方協商同意、合同內容規定可變更等,而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顯失公平的等,可變更合同的處理規則是就更合同,可撤銷合同的處理規則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里的乘人之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乘人之危是一方當事人乘對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認定乘人之危應從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一方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二)對方明知其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而迫使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三)一方實際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四)一方因為接受對方乘人之危的行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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