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其中襲警罪獨立成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的確立以及有關地區襲警罪首例發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懾作用,為我國公安執法人民執法過程中的人身權利提供了相應的保障。
襲警罪中規定的以暴力襲擊,對此暴力的理解應為有形的暴力,而不包括無形的暴力。不僅包括直接對執法人員使用暴力,還包括對相關設備的實施的足以危及執法人員人身權利的暴力。
一、襲警罪包括輔警嗎?
襲警罪的保護對象不包括輔警。但輔警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例如在出警的現場遭受毆打、阻攔,那么實施毆打等行為的人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不過罪名可能是妨害公務罪。
《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里面明確寫出了襲警罪里面的“警”范圍:“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這里很明顯能看出來民警二字可能不包括輔警。
另外“襲警罪”是這樣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人民警察”應該屬實《人民警察法》里面規定的正式在編民警,也就是說這里可能不包括輔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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