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條【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構成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對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判處5年左右有期徒刑。對于負有軍事訂貨義務的生產銷售單位來講,應該按國家需要及合同約定,按時提供質量合格的軍事物資。
一、中國對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處罰標準是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為謀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戰時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等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戰時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等情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中國新刑法戰時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既遂判幾年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是指科研、生產、銷售單位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
戰時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既遂量刑:
1.基礎量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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