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政干[2012]317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離休干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孀的定期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離休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級別,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1300元,師職1400元,軍職1500元。已故離休干部或遺孀本人為紅軍時期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補助費再增發600元。離休干部遺孀有固定工資收入,其收入總額低于上述標準的,補足差額部分。離休干部遺屬中,未滿16歲或已滿16歲仍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和經批準投靠離休干部生活的無固定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000元。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件》第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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