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那么取得房產證后,安置房的產權為70年。安置房最初是沒有房產證的,但所有人可以到相關房管部門辦理安置房的房產 證。在辦理房產證后,即補繳了土地使用金后,安置房就變成了商品房。此時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也就是說此時的安置房的產權與一般商品房的產權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居住用地為7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所以取得房產證后,安置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
安置房土地證年限到期,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但應依法重新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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