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然是刑事拘留嚴重。
2、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是一種違法行為。刑事拘留,說明當事人已涉嫌犯罪,接下來是面臨逮捕、判刑、坐牢。
3、行政拘留記錄一般不影響當事人今后的生活。而刑事拘留后被判處刑罰的,就會影響今后報考公員等。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有什么區別
(1)拘留的性質不同。行政拘留是對行政違法公民,主要是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公民適用的一種行政處罰,具有制裁性和懲罰性。刑事拘留是對觸犯刑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具有預防性和強制性。對行政拘留,被拘留的公民可以向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對刑事拘留,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對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非因自己的過錯被拘留的人,可以要求賠償。對超期限拘留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釋放或者變更其他強制措施。
(2)拘留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制裁行政違法的公民,讓他們吸取教訓,接受教育,改邪歸正。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及時制止犯罪人繼續危害社會,防止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查和審判,實施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為,預防其繼續犯罪和發生其他意外事件,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決定拘留的機關不同。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
(4)適用的對象不同。行政拘留適用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公民;刑事拘留適用的對象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5)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拘留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事拘留適用的法律依據《刑事訟訴法》。
(6)拘留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0日,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日。
(7)拘留能否暫緩執行不同。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申訴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裁決行政拘留的人或其近親屬能夠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行政拘留可以暫緩執行;而刑事拘留沒有暫緩執行,但在執行后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變更強制措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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