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公司不批,員工離職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在試用期的,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社保、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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