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如下: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3、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看守所,是對違法分子和嚴重違法嫌疑分子拘押的場所。中國勞作改造機關的一種。關押處在偵辦、預審、申述、審判階段的未決犯。對案情嚴重或觸及國家機密的人犯應獨自拘押;對同案犯、男女犯、拘捕犯與拘留犯應別離拘押。在不阻礙偵辦、審判的狀況下,應安排人犯進行恰當勞作。
關于判處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方便送往勞作改造管教隊履行的罪犯,也能夠交由看守所監管。這部分已決犯應與未決犯別離關押,凡有勞作能力的都要參與生產勞作。
看守所的職能如下:
1、對在押人員有實施看守、教育、押送、安排勞作、日子及衛生辦理、檢查帶著物品、查閱交游函件、監督接見等權力;
2、對在押人員違反監規的,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檢討。以圖謀行兇、逃跑、自殺等嚴重影響監所安全的在押人員有權加載械具;
3、看守所對違法嫌疑人、實施人的法定拘押期限行將到期而案子未審理終結的,有權告訴辦案機關敏捷審結;超越法定拘押期限的,有權將狀況陳述人民檢察院;
4、在履行職務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對違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訊逼供或其他違法行為時,有權當面制止,并直接向有關機關和檢察院陳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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