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嫌疑人不予收押的情形主要包括:患有精神病或急性傳染病的人;懷孕或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在羈押期間生命危險或生活不能自理,但罪大惡極且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法律分析
罪嫌疑人不予收押的情形如下: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3、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期間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拓展延伸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52種情形及其影響分析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52種情形及其影響分析》是一篇深入探討看守所不予收押情形的文章。本文通過詳細介紹52種不予收押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證據不足、疑罪從無、被告人身份不明等,旨在幫助讀者全面了解這些情形對于被告人及司法系統的影響。同時,文章還對這些情形的影響進行分析,探討其對法律公正、社會穩定以及司法效率的影響。通過對這些情形的深入剖析,讀者可以更好地理解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決定背后的原因和考量,為法律實踐和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參考。
結語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52種情形及其影響分析》深入探討了不予收押情形,包括精神病患者、婦女哺乳期等。文章詳細介紹了這些情形對被告人和司法系統的影響,并分析了其對法律公正、社會穩定和司法效率的影響。通過深入剖析,讀者能更好理解不予收押的決定背后的原因和考量,為法律實踐和司法改革提供參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第十一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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