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財產保全申請書,擔保函(有些法院支持信用擔保,有些法院只支持財產保全,有些法院不支持自己為自己擔保,這個要咨詢下當地法院哦)、財產線索清單、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用、加蓋公章)、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人用、加蓋公章)、授權委托書(法人委托、個人委托他人用)、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用)、被申請人身份信息(個人為戶籍信息、法人為工商信息)、利潤表等三表(有些法院要求擔保人提供)。各地法院有差異,建議咨詢法院立案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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