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票回購的三個主要目的如下:
1、反收購措施:股票回購在國外常被用作重要的反收購措施?;刭弻⑻岣吖竟蓛r,減少外部流通股,給收購方帶來更大的收購困難;股票回購后,公司外部流通股較少,可防止浮動股落入攻擊企業手中;
2、改善資本結構:股票回購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好方法。利用企業閑置資金回購部分股份,雖然降低了公司的實收資本,但充分利用了資金,增加了每股收益;
3、穩定公司股價:股價過低無疑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嚴重影響。股價過低會降低人們對公司的信心,使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產生懷疑,削弱公司銷售產品、開拓市場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回購公司股票支撐公司股價,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在股價上漲的過程中,投資者重新關注公司的運營,增加了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信任,公司有可能進一步配股融資。因此,在股價過低時回購股票是維護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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