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者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準予轉讓,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
1、按照原批準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25%。
2、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并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備案評估地價,下同)減去原用途的現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10%。
4、出讓年限按國家規定最高可出讓年期辦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40年;工業、綜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非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熟地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70%;毛地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50%。
拓展資料: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并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現時非經營性用地市場價格的差額相應調整,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額的45%;改變為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額的4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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