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要挪用資金少于1萬元,或者在3個月內歸還,并且沒有從事營利活動和非法活動,就可以不立案。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別人,其中的“歸個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