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租賃合同有以下條件: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不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備案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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