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異地戶口結婚證領取應攜帶證明的有: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本;
3、婚姻狀況證明: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委會、村委會出具;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
4、二寸彩照3張;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還需要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的證明、或法院的調解書、或法院離婚的判決書;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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