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并不一定會判離婚,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會判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是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形,其中具體的情形之一就有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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