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從雙方登記離婚開始30日內,法律規定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而雙方都沒有申請撤回的,可以認定為雙方否同意離婚。在冷靜期滿之后,雙方就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一方不同離婚怎么辦
一方不同意能離婚,離婚方式采用訴訟離婚的形式,要求離婚,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法院調解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案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
2、法院判決法院經過調解后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比如已婚男子與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女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男方經過法院調解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男方毆打女方,或者是因女方傷殘,而男方遺棄女方等情況;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要有證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調動分居,這樣法院才會準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于以上列舉的情形,法院都要求提起訴訟一方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家庭暴力的證據、婚外情的證據、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等等,以證明確有其事,通過證據說明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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