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高速限速一般為110~120 km/h;一級公路,如國道、省道等限速為80 km/h;城市郊區道路限速為70~80 km/h;城市道路限速40~60 km/h。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三、高速公路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四、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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