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能力鑒定有哪些要求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審批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應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受理勞動者的申請后應在六十日內做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單位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時間限制多久
勞動能力鑒定時效:
(1)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哪些方面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分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兩方面: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1-4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都有哪些條件
勞動能力鑒定所需條件是:
1、被鑒定人由于非因工致殘后無法勝任工作的;
2、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
3、由被鑒定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后,由用人單位進行申報;
4、申報對象為省屬企業、行業單位。 該內容由 曲興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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