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收取的標準如下: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2、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3、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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